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护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

发布时间:2020年09月25日 作者: 来源:  点击:[]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,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,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《新乡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》(院学字〔2017〕17号)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,同时根据学校有关政策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,具有正式学籍,按期注册的全日制学生。

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

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,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。

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:
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
(三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,在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;

(四)学习态度端正,积极上进;

(五)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,无不良生活习惯(如吸烟、酗酒)及高消费现象(如添置高档生活、娱乐用品及高档通讯工具等);

(六)同等条件下,着重考虑孤残学生、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、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;

(七)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困难。

第三章 资助比例和标准

第五条 资助名额:资助名额占学生总数的20%左右。

第六条 资助标准:共分为三档,具体标准定为每生每年2000—4000元,资助档次及金额按资助名额而定。

第七条 资助名额由财政部、教育部确定,由省教育厅下达。

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

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
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。

在同一学年内,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,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
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:

(一)学院成立院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学院认定工作组),由学院书记、副书记和副院长任正副组长,成员由辅导员老师组成。

(二)学院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(以下简称评议小组),由辅导员老师、班干部和寝室长组成。

(三)学院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与条件,按照认定程序,确定本年级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。

(四)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《新乡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,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。

(五)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。如有异议,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。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,要将获得助学金学生名单及档次,在本学院公示5天,如师生有异议,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,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及时予以答复,如情况属实,应做出调整。

第十一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《新乡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。

第五章 发放

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十个月平均发放,发放时间从认定的下一个月开始。

第十三条 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发生了下列情况之一者,在当月中止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:

(一)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;

(二)发生休学、留级、降级、跟班试读等学籍变动者;

(三)在申请及审评中弄虚作假者。

其中,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实,除追回已发资助资金外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护理学院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护理学院

2020年9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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